香港郊野活動聯會
標題:
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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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0-8-23 11:14
標題:
本會章程
社團名稱 : 香港郊野活動聯會 (簡稱:郊聯會)
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COUNTRYSIDE ACTIVITIES (HKFCA)
通訊地址
: 荃灣青山道201-207號新青大廈五樓C座
宗 旨
: 提倡郊野康樂活動,保護自然環境,宣傳如何認識及正確使用郊野資源及其設施;推動各類形式之旅行活動,以及闡揚一切有關郊野之學術及活動技巧;與本港及外地宗旨類同之組織作學術研討及技術交流;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諮詢性,資料性,學術性及技術性之協助和服務。
會員類別
: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會員定義
: 凡符合會員資格,按時繳交會費者,均得成為會員。
會員資格 : 團體會員----凡本港郊野活動組織,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推薦,遞交填妥之團體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後,得成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本港郊野活動組織,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推薦,遞交填妥之個人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後,得成為團體會員。
會 費
: 團體會員每年度一百元。
個人會員每年度五十元。
經費來源
: 來自會員所繳交之會費、舉辦活動和出版刊物之收入,以及團體或個人所贊助之金額。
經費用途
: 除作會務與活動之經常費用外,其盈餘皆撥作拓展用途。
會員大會
: 乃本會最高行政架構,具委任幹事會及罷免幹事會成員(幹事),以及修改會章之權力。會員大會於每屆(二年)最少舉行一次,通常於四月份舉行,每次會議於上次會員大會後二十四個月內舉行,全體會員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獲得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會議出席人數
: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會員數目三份之一或以上,若不足數目則作流會論,並得於兩週內重新召開會議。若流會,而於重新召開會議時,仍不足法定會員數目者,該次出席之會員得享議決權,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非常性會員大會:經全部會員過半簽名動議召集,得由應屆幹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幹事會職權
: 乃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委任之行政及執行架構,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會宗旨以制訂相關政策事務;
(二)推行活動以奉行會章之宗旨;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委任選舉委員會;
(四)罷免會員會籍;
(五)籌募經費。
幹事會成員與職能
:
(一)主 席--主持會議及主理會務之進行。
(二)副主席--輔理會務之進行。主席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三)秘 書--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書信紀錄等文字工作。
主席及副主席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四)財 政--處理本會金錢來往及帳目紀錄。
(五)宣 傳--對內及對外所有資料搜集和傳送。
(六)總 務--負責協助各幹事推行各種會務。
(七)聯 絡--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工作。
幹事會成員(幹事)全屬義務性質,其職銜應不少於三人(主席、秘書、財政)擔任及組成幹事會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幹事會成員由全體出席會員在會員大會,以每會員一票,選出最高票數之十一人擔任幹事。幹事會中各人職位,由被選出各候任幹事進行互選,獲過半數候任幹事舉手贊成,即當選。每屆幹事會成員任期二年,由該年之會員大會選出該幹事會後至下屆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會成員為止。
投 票 資 格
: 凡本會會員之入會日期,以幹事會於議決日計算滿十二個月者,均得享投票權。
選舉幹事會成員
: 團體會員--可提名不超過所屬團體的三位成員。
個人會員--可由其他會員提名或自我提名,並經一會
員和議。
會 員 退 會
: 凡會員退會者,須書面通知當屆幹事會主席,待召開幹事會會議討論,經議決後方可作實。而當年度所繳交之會費不予發還。
會 員 責 任
: 本會如欠下非會員人士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均由所有會員負責。
解 散
: 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過半出席會員數目通過方得解散。
解散後資產分配
: 本會資產於解散後將撥作慈善用途。
會 章 解 釋 權
: 當屆幹事會具解釋權。
(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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